东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教育部2006年3月1日召开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精神和《东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东大学字[2005]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属于信用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对于加快推进科教兴国战略,维护公民教育公平,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因此做好贷款工作特别是还款工作,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和学生社会声誉、办学资金正常运转及思想政治工作实际效果等方面。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申请贷款。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生指导服务中心、学生处、计划财经处、研究生院、宣传部、纪委、审计处和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 学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助贷办),正处级建制,与学生指导服务中心合署办公,按2500:1配备专职干部,是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归口管理部门,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学校在办公场地、经费和人员编制上按有关规定给予保障。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合理规划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并组织落实;
2.负责与上级部门及贷款银行的工作沟通与日常业务联系;
3.负责全校学生贷款的申请、发放和催还工作;
4.指导各学院(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5.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研究、考核、人员培训、统计分析及政策宣传等工作;
6.策划组织全校性诚信教育活动;
7.编辑东北大学贷款工作简报。
第六条 各学院(部)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研究生院成立由管理处副处长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设秘书一名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在校助贷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贷款申请、发放和还款工作的过程组织;
3.结合本学院(部)特点,深入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4.做好贷后在校期间的跟踪管理工作;
5.负责贷款学生基本信息统计与维护工作;
6.落实毕业生贷款催还工作。
第三章 贷款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部)、研究生院对申请贷款学生要严格把关,做到按需申请、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要充分发挥学生的民主评议和监督作用。
第八条 贷款主要以新生为主。各学院(部)在新生报到确定缓交学费学生时要严格把关,依据新生提供的有关困难证明材料,为新生办理助学贷款。
第九条 校助贷办为每个学生建立借贷管理和诚信档案,及时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部)要做好简明的贷款学生档案,做好贷款信息登记、上报和有关信息系统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将还款率纳入各学院(部)学生工作评估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做好各个年级的贷后管理,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1.各学院(部)要采取有效措施,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贷款使用违规学生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校助贷办,情节严重者停止贷款或收回贷款。
2.对在诚信教育活动中表现消极者,及时提出警告。无故不参加三次者,停止贷款。
3.严格执行贷款的政策规定。对离校前未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一律不办离校手续;出国(境)留学、定居者,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办手续;中途辍学、退学、休学、停学、转学者,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借款学生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银行有权终止其贷款。
4.出现以下情况,不予以申请或终止贷款。在校期间受法律制裁者;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考试累计5门次课程不及格者;留级学生;考试作弊者;信用不佳者;不按规定用途正确使用贷款者;家庭经济条件明显好转者。
5.建立家长承诺制度。办理贷款时,学校将发给家长一封信,由家长签字返回学校备案。
6.学校设立风险补偿金,应对特殊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违约学生约束机制。学校将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和用人单位,并逐步在就业网、学历文凭网、国家助学贷款网等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在校园网、校友网等公布违约学生信息。
第四章 教育与宣传
第十四条校助贷办负责策划和组织以感恩、诚信和自立自强为核心的主题教育活动,把思想教育贯穿于招生宣传、新生入校、日常思想教育及毕业教育全过程。各学院(部)要创新教育形式和载体,把诚信教育贯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并在不同阶段突出不同重点。
第十五条 把思想教育同解决贷款学生实际需要结合起来。各学院(部)每学年至少找贷款学生谈心一次,要帮助他们解决好在学业、心理、就业等方面的困惑和实际困难。学生指导服务中心要在心理和就业工作中重点关注贷款学生群体,让他们切实得到温暖和帮助。
第十六条 要让贷款学生在重要节日得到特殊的关爱。学校各级领导要亲身参与关怀贷款学生活动。尤其要安排好节日不回家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七条 宣传部、校助贷办和各学院(部)要切实做好贷款工作的宣传,在全校范围内普及贷款知识,要充分利用多种载体做好正面报道工作,教育引导贷款学生。校团委要组织好学生会及学生社团,开展好学生的自我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校助贷办要加大对金融机构建立征信系统的宣传,让贷款学生充分认识到违约后果的严重性。
第五章 贷款的催还
第十九条 毕业生离校前,校助贷办和各学院(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教育活动,教育学生信守承诺,全面理解还款政策,严格履行还款协议。提倡有条件的学生提前还款。
第二十条 要切实做好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各学院(部)要把毕业生的家庭、单位等信息采集全面,以备后续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校助贷办在毕业生离校前将贷款情况和诚信情况并入学生个人档案,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还款。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家校沟通制度。针对贷款学生学业、在校表现以及毕业后还款等情况,学院要不定时与贷款学生家长沟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成立催贷工作小组,由校助贷办领导,负责统筹全校毕业生贷款的催还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每学年学校对贷款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通报各学院工作情况。对在贷款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银校合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与经办银行联合成立贷款工作协调工作组,定期召开联合办公会,研究和解决贷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建立银校定期沟通机制、研讨交流机制和人员培训机制。银行定期向学校通报还款及违约情况,学校定期向银行通报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及主要问题。
第二十七条 学校积极推进与中国银行的全面合作。进一步探索在金融服务、帮困育人、人才培养及成果转移等方面合作。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细则自2006年4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细则由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