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实现对学生干部的监督,提高学生干部的素质,严肃学生干部的纪律,激发学生干部的积极性,促使其更好地开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机器人科学与工程学院全体学生干部。
第三条 考核应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际的基本原则,并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全体成员应本着认真务实、严谨负责的工作态度,积极地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考核的内容为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具体可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德:主要指政治思想品德以及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包括政治品德、伦理道德、职业道德、心理品德。
(二)能:即能力或才能、才干、本领。通常是指完成一定工作的本领。主要包括预见能力,学习能力、理解能力、组织能力、沟通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等;
(三)勤:是指工作人员是否具有积极的工作态度和事业心;工作中是否一丝不苟;平时是否肯学肯钻、任劳任怨,是否达到了规定的出勤率。
(四)绩:指的是一个人的工作实绩,包括工作指标、工作效率以及工作方法等方面。
(五)廉:指是否严格要求自己,有无违纪现象,能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参加廉政教育活动等。
第六条 学生干部绩效考核包括总体考核、分项考核,最终成绩=总体考核+/-分项考核。
第七条 学生干部绩效考核由学生干部绩效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最终确定。
第二章 总体考核
第八条 总体考核的组成方式如下:
(一)学生代表评价(占比50%):由学生代表对学生干部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价,参与评价的学生代表不得少于本科生总人数的30%,本年级学生评价本年级的学生干部,评价采取不记名评分。
(二)团委指导教师(针对学生会与团委)与辅导员老师(针对班委等)评价(占比30%):由相关负责老师进行不记名评分。
(三)学生干部互相评价(占比20%):学生会及团委在本部门跨职级之间进行评价,具体包括:部长与部员之间相互评价、主席团(团副)与部长之间相互评价。班委会成员采取同年级学生干部相互评价。评价采取不记名方式进行。
总体评价标准:在学生代表评价、团委指导教师及辅导员评价、学生干部互评中,每获得一票“合格”计60分,获得“良好”计80分,获得“优秀”100分。(优秀者占比40%,良好者占比40%,合格者占比20%)最终的总体评价结果按照第七条产生。
第三章 分项考核
第九条 在总体考核分数的基础上进行奖励(加分)、惩罚(减分)
第十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具备以下情形者加分
(一)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或其他良好行为而受到校级通报表扬者加2分,受院级表扬者加1分
(二)主席团、部长、部员本学年(时间:截至到学生会绩效考核工作启动之日)所有成绩在85分以上加4分,所有成绩在80分以上加3分,所有成绩在75分以上加2分,所有成绩在70分以上加1分
(三)年度在团支部内部民主评议优秀加1分
(四)在团支部、班级、校级组织有其他职务者(需提供任职证明),加1分;
(五)经委员会领导小组认定,在元旦晚会、毕业晚会、运动会、迎新、艺术节、素拓节等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贡献者,根据贡献大小,加5分、3分、1分
(六)在职期间受到如下表彰或获奖者院级加1分/次;校级加3分/次;市级加5分/次(各项表彰不包括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具备以下情形者扣分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校级处分者,扣50分;受到院级处分者,通报批评者扣10分,警告者扣20分,严重警告者扣30分,记过及以上处分者扣40分
(二)学生会例会、大型活动等考勤制度
1.例会无故缺席者每次扣5分,早退、迟到扣3分,请假一次扣2分(备注:与会人员迟到5分钟及以上者视为缺席。若有特殊情况而不能到会者,要在例会两小时前请假并出示假条或者相关佐证材料,否则视为无效,事后请假视为缺席)
2.病假、事假,学生会成员一学期请假次数不能超过4次
3.参加学生会举办的活动时,应注意自己的形象,穿着得体,在工作中应积极配合其相关部门,违反者每次扣1分
(三)对本部门的工作,安排不参加者,部长扣10分,部员扣5分
(四)凡各部门要求上交的各类书面材料,没按规定时间上交的,部长扣5分,部员扣2分(如可拿出材料证明非本人原因延迟提交材料,可以酌情)
(五)活动举行、材料提交过程中,出现明显失误者,根据失误程度,部长扣5分、3分、1分,部员扣3分、2分、1分
(六)本学年(时间:截至到学生会绩效考核工作启动之日)有一门成绩挂科,扣2分,累积扣分
(七)不得无故旷课,缺课,如若例行检查发现,扣5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绩效核定后,主席团搜集整理,将考核结果上报团委。
第十二条 根据《机器人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修订)》第三条,“我院担任社会工作学生考核结果分为四等,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各等级人数原则上参照优秀40%、良好40%、合格和不合格20%的比例进行分配”。考核成绩按照分数从前往后排列,按以上比例给予相应加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机器人科学与工程学院团委学生会附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学院团委。
